部门解读:《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法律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节能审查范围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行业目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需报请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四、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一)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二)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向谁报请节能审查
(一)向省节能审查部门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余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向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部门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实际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六、需提交什么材料
项目单位报请节能审查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以下电子版材料即可:
(一)项目申请节能审查函扫描件;
(二)项目节能报告。
七、节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八、节能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节能审查部门主要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九、节能审查时限
节能审查部门应自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8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情况特殊的项目,经节能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8个工作日。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节能审查意见时效、延期或变更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审查意见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增加比例超过10%,或主要能效指标调整超过2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增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
十一、节能审查意见验收
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情况报备节能审查部门。
十二、责任追究与信用惩戒
(一)对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建设单位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及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审查部门把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节能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实行信用核查,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上传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公示披露。对严重失信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实行行业清退、市场禁入以及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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