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入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广东省-(变更建设内容或能耗量)
受理条件
设定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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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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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 |
条款号 | 第三、五、八、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7-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 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 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 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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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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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0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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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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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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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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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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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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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 |
依据文号 | (2014版) | |
条款号 | 项目编码01011 | |
颁布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实施日期 | 2014-02-15 | |
条款内容 |
项目编码:01011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子项: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共同审批部门:无 审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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