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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20 17:07:1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深圳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前海合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事项主体有关事宜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就前海合作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前海合作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费量达500 万千瓦时以上,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各类项目(跨区除外)验收工作由我局负责,具体办理步骤及要求详见附件。

二、跨区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请按相关规定报市发改委办理。

三、自2020年3月18日起,前海合作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能耗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均需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和验收。根据《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1.前海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2.前海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