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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8月1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原《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同时废止。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 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17年4月,我省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该办法对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十四五”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河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等文件,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安排部署,《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的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更好地衔接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结合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对《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 《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管理职责,共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负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衔接要求。第三章:节能审查,共八条。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内容、审查和评审要求,明确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验收要求和有效期限。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统计分析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共两条。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实施时间和原节能审查办法的废止时间。
三、《办法》有哪些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家节能审查办法修改内容以及我省政策要求,作了相应调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1.调整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调整为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相应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下调整为10000吨标准煤以下。
2.增加项目碳排放分析。要求项目节能报告中增加项目能源活动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等相关内容,项目评审增加项目降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碳排放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满足当地降碳工作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3.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验收管理,细化项目验收内容、验收主体,规定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明确对违规项目、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同时细化违规项目的整改措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4.加强部门工作衔接。鉴于我省各市、县均设立了行政审批局,节能审查权限已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局,按照《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划转出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办法》中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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